「移民」在八、九十年代是一個熱門話題,在這兩年也再次成為焦點。移民的人也許知道,無論選擇哪一個國家,當正式成為公民,就須受到憲法的規範,因為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然而,憲法的訂立有其歷史處境,且是由人來制定,所以隨著時間轉移,就有修改的可能。這情況若比較聖經中以色列人與神立約,雖有相似卻不盡相同。 以色列人大舉遷移,由埃及來到西乃山下,經過準備之後,開始與神訂立契約,進入一個新的關係。3-17節是普遍被稱為「十條誡命」的經文,事實上,經文沒有說明是「十條」,而「十誡」這名稱是源於卅四章28節,該處原文是指十句說話,是神對祂的子民的教導。根據內容、形式及文字的運用,十誡可分為兩組,第一至四誡是記述神要求人對祂應有的責任,第五至十誡是神要求人對人作應盡的本分,按傳統的說法是分別刻在兩塊石版上。 1-2節是十誡的序言,而「我是耶和華」強調宣告者那無可懷疑的至高無上的權柄,也強調十誡的要求是從神而來,不是人的智慧。「我…你」表示這些誡命是管理規範個人與神的關係。「曾將……」是神對祂的作為的講述,表示以色列人的存在全因耶和華而來,他們若遵行誡命,不單可維持立約的關係,也表示他們對神的信靠。因此,這些誡命非同一般社會的律法,是指救贖性的關係。 第一誡(3節)是其他九誡的基礎,提出了「以神為先」的期望,對那些想進入與神立約的關係的人,是首先而且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二誡(4-6節)是規定崇拜的形式不能容許有第三者,要將神與被造之物分開;第三誡(7節)是指不可虛假地或隨意地利用神的名字在不真實的事情上;第四誡(8-11節)是指在「安息日」所有人都應放下手上的工作,因為神是日子的主人。 第五誡(12節)是舊約親子關係最重要的經文,因孝敬與敬拜神有關,所以打父母或咒罵父母的都要處死(參廿一15、17);第六誡(13節)是絕對禁止謀殺,亦包括錯手殺人;第七誡(14節)的「姦淫」是在宗教上的玷污行為,所以姦夫或淫婦,都當治死(利十八20,廿10);第八誡(15節)是禁止財物的偷盜,也指人口拐帶或販賣;第九誡(16節)的「假見證」是會影響司法制度的運作,也包括散佈謠言(參利十九16);第十誡(17節)的「貪戀」不單房屋的擺設,也包括妻子、僕婢等等,是著重內心的動機。 這十條誡命是耶和華與以色列人立約的憲法,雖然當時以色列人因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的情景而懼怕,但神的目的是叫他們時常敬畏,不至犯罪。我們雖沒有經驗這樣的情景,卻不可忽略對神的敬畏而犯罪,因為這憲法的內容對今日神的子民仍然生效。 (刊於中信傳書雙月刊第17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