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有一律師回覆讀者來信,內容提及「某天,曾小姐在擬好居所開支帳目後,把有關資料告知黃小姐時,黃小姐衝向她,試圖搶走她的文件。曾小姐本能地避開;黃小姐搶不到文件,便把手在桌上一撥,結果打翻水杯,並弄濕了曾小姐放在桌上的珍貴相片。」該律師指出根據「刑事毀壞《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規定,黃小姓已涉嫌觸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而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案例包括用水摻淡牛奶、把垃圾倒在地上、把可溶性油漆淋在物件上等。當我們看見這些案例及刑責,會否有點兒吃驚呢?

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17節是約書上半部的最後一部分,論及損害他人財物的問題。首先,1-4節是描述有關偷竊的律法。倘若有人偷了別人的牛或羊,牛或羊仍然存活,就要雙倍賠償物主的損失;若是宰殺了或賣了,就需要以五牛償一牛,四羊償一羊;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作奴隸,直至足夠抵償為止。這裡的賠償較古近東為寬鬆,因為古近東早期的法律表示偷竊者的刑罰是死刑,後來雖改為以倍數償還,但都不下於十倍價值,如果在祀廟或皇宮盜竊,更可高達三十倍賠償。2-3節是形容賊人偷竊時被捉拿的情況。倘若在夜間看不見的情況之下賊人被打死,物主不算為有罪,因他可能是在自衛的情況下誤殺賊人,但若是在日間,物主打死賊人就要受處罰,因為可以肯定是故意的。這律法的原則是「性命為重」,無論是什麼人都以性命保障為大前題。

接著,5-6節是有關農作物的損壞。這裡論及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倘若有人在放牧的時候,因為疏忽以致他的牲畜走進別人的田或葡萄園吃食,這人必須以自己田間或葡萄園中最好的作賠償。另一種情況是倘若有人點火燒著荊棘,以致別人的穀物或田地被火吞噬,也必須賠償。這律法的原則是「財物的擁有權」,不論導致損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被告都要賠償。

第三方面,7-15節是關於委託導致損失的律法。古時沒有銀行或保險箱,所以當人要遠行時,便會將財物交託給鄰舍看管,該鄰舍便要負全責。倘若財物被偷去,而又沒有找到賊的話,受託人就要被帶到神的面前,宣誓表明無辜。至於懷疑物品的擁有權屬誰(9節上),就將雙方帶到神的面前,神宣告有罪的就要加倍償還。倘若委託看守的是牲畜,卻不知何故死了或受傷或失蹤,雙方就要在耶和華面前立誓,若受託人沒有拿過鄰舍的物,物主就要接受,不再追究。但是若牲畜肯定是在受託人那裡被偷,他就要賠償,若真的被野獸撕碎,就要帶牠的殘肢來作證據,他就不需要賠償。倘若有人向鄰舍借一隻牲畜受了傷或死亡,而物主不在一起,借用的人就要作出賠償,因為他應當負責牠的安全;若物主在一起就不用賠償;若是租回來的,也不需要賠償,因為損失由出租者抵償。

最後,16-17節是有關引誘的律法。在以色列人中,未婚少女常被視作她父家財產的一部分,故少女被污辱就算是損失財物,因家人損失了她日後出嫁時應得的聘禮。故此,那誘姦少女的人須交出聘禮,並娶她為妻。「聘禮」一方面是賠償,一方面是對女子的尊重,因她受到損害。

回想神創造了人之後,賦予人管理的責任,這責任不只在於自己,而是對整個物質世界,從這個角度看就會明白,以上的律法反映的是人未有盡上責任而至損失。在責任感愈來愈薄弱的社會,神的百姓應有什麽品性呢?

(刊於中信傳書雙月刊第17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