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有一套韓國電影,故事以一九八一年韓國釜山「釜林事件」為背景,講述二十二名大學生被指控進行非法集會,因此受到殘酷的虐待和拷問,而平凡的稅務律師仗義拯救這班學生,為他們進行辯護。這套電影叫好又叫座,但又引發各方爭議,因為它反映了司法腐敗的問題。誠然,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要素,也是法律的自身要求,其主要的目的是要在司法的程序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的精神,讓公義能得到彰顯。

出埃及記廿三章1-9節是描述司法公正的律法,而1-3節是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的演譯,不單指不誠實,也可能是受壓力之下作的。這3節經文共有五個「不可」,都是屬於絕對禁止的情況:(1)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是指不可以散佈不實或無根據的言論,毀壞他人的名譽,藉以妨礙司法公正;(2)「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是指作見證的人不可與惡人結黨,或屈服在群眾壓力之下作假證供;(3)「不可隨眾行惡」是指不可隨從群眾或社會上有權勢的人作惡;(4)「不可在爭訟的事上隨眾偏行,作見證屈枉(正直)」是指在訴訟的事上作見證時不可隨從群眾轉變,扭曲公義的判決;(5)「不可在爭訟的事上偏護窮人」是指在訴訟的事上不可因是窮人或無權力者而有所優待。公平的原則甚至引申至法庭上的對頭人的牲畜,百姓也當用慈愛與良知去對待,不可容讓仇恨存在人際關係上,例如,遇見仇敵的牲畜迷了路,基於道德責任一定要帶回給仇敵;又如對頭人的牲畜壓在它的重擔之下時,你不要離開,一定要與他一同解決(4-5節)。

1-5節的對象可說是百姓,而6-9節主要是針對司法的官員。這裡所指的「窮人」不單是階層,而是指經濟狀況,司法官員不應在訴訟的事上袒護窮人,也不可藉制度作欺負,扭曲公義的判決。要遠離謬誤的事,不可殺害無辜人和義人,因為神不會以有罪的當為無罪。賄賂不可收受,因為賄賂能弄瞎明亮的眼目,扭曲了無辜人的說話。對於寄居者不可欺壓,你們是知道寄居者的感受,因你們曾在埃及作過寄居的。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也常聽聞有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有些人往往因為恐懼或個人利益而作出一些行為以影響司法的公正。聖經提醒我們,作為神的子民不可因群眾壓力,或為攀附權貴,或為袒護弱勢,而作出虛假陳述或不實的見證,以扭曲公義的判決。無論是百姓或為官者都應不偏不倚地將事實呈現,以達致公義的彰顯。最重要的是謹記神會施行審判,不會以有罪的當為無罪。與其懼怕受權者,倒不如懼怕賦權的上帝更為上算。

(刊於中信傳書雙月刊第18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