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冠病毒疫情爆發以來,全球經濟受到不少衝擊,而結業、停擺、裁員、被迫放無薪假等更衍生了不少勞資問題,其中一項尖銳的問題是「僱主可否因疫情為由遣散員工?」僱主是根據什麼原則來做決定呢?

「約書」的開始告訴我們對神的忠誠是十分重要的,而首先是透過敬拜來表達「耶和華是以色列人唯一的神」這核心觀念。接下來,就是在這前題下訂立百姓中的律例,是所有百姓的權利和義務。第一項是有關主僕的關係,是針對主人如何對待奴僕的律例,這與舊約時代其他國家的處理不同,因其他國家不將這項放在第一位。所以,奴僕對於以色列人是十分重要的,就如亞伯拉罕可以將兒子的婚事交由奴僕處理(創廿四4)。奴僕也是主人財產的一部分,與家庭的關係密切,就如利百加離開哈蘭時有一乳母伴隨(創廿四59)。奴僕甚至有必然的權利和保障,例如安息日安息;已行割禮者可參加逾越節;若被錯手打死,主人要受罰;若被打重傷,便恢復其自由身等。

成為奴僕的原因有多種,包括戰俘、被統治者、奴僕的後代、偷竊被賣等,這項律例所指涉的是因貧窮或負債而自己賣身作奴僕或者賣兒女給人作奴僕的,但動機不必然是負面的,因為他若窮困,賣身作奴僕可以換來生活的保障,是有正面的意義。

這律例中男女奴僕在待遇上有不同的處理。首先,男僕(2-6節)在服事六年之後,第七年就可以自由地出去(申十五13-14節更提及不可使他空手而去),無須作任何補償。但單身來則只能單身出去,若他是帶著妻子同來就可以與妻子一同出去。若主人給了他妻子,且生了兒女,他離開時卻不可帶走,因為妻兒也必然是奴僕,是屬主人的財產。奴僕若捨不得妻兒,不願意離開,願意永遠作奴僕,就須由主人帶同到神那裡起誓,然後帶返家門前,有見證人在場,用錐子在他的耳朵鑽一個孔(可掛記認物),作為歸屬主人的記號。

然後,婢女的處理(7-11節)則與男僕不同。婢女不能和男僕一樣在第七年得自由,這可能與家庭關係有關(e.g. 乳母),也因為她們多數會成為主人、主人兒子或男僕的妻妾。若主人買婢女作為自己的妻子,後來卻不喜歡她,她便有權贖身,主人不可將她賣給家族以外的人,這是要保障她們不至被賣為妓女(8節)。若買婢女的目的是給兒子作妻子,主人要待她像女兒一樣,擁有家庭成員的地位。若主人或兒子與婢女結合之後又娶妻,他要繼續善待婢女,仍要滿足她生活上的需要,包括飲食、衣著和婚姻的權利,不可忽視婢女應得的對待。若主人沒有履行這三項,婢女便有權自由出去,無須作任何補償。

這律例的訂立是要保障奴僕的權利,反映背後是神的憐憫和慈愛,不單叫主人要公平的對待奴僕,也要考慮他們實際的需要。作為基督徒僱主,這律例對你有什麼提醒呢?

(刊於中信傳書雙月刊第175期)